隨著《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“《資管新規》”)及其配套細則的全面落地實施,私募基金行業進入了一個以“打破剛兌、去通道、控杠桿、凈值化管理”為核心特征的強監管時代。對于專注于實業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,這不僅意味著運作模式的重塑,更對基金的產品架構設計提出了全新的合規性與效率性要求。本文將結合實務,探討《資管新規》背景下,私募基金在進行實業投資時,其產品架構設計應重點關注的核心問題。
一、 合規基石:穿透核查與合格投資者管理
《資管新規》確立了“實質重于形式”的穿透式監管原則。在架構設計之初,基金管理人必須將合規置于首位:
- 資金來源穿透:需對基金投資者的最終資金來源進行穿透核查,確保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,且資金來源合法合規,杜絕以“嵌套”規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或監管指標的行為。對于實業投資基金,尤其需關注產業資本、政府引導基金等特殊類型出資人的內部決策程序與出資限制。
- 杠桿水平控制:明確分級產品(結構化產品)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上限,禁止為優先級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。在設計涉及杠桿的架構(如平行基金、聯接基金)時,必須精確計算并持續監控杠桿率,確保符合監管要求。
- 消除監管套利:避免設計多層嵌套的復雜架構。實業投資中常見的“母基金+子基金”、“基金+SPV”等模式,需確保每一層都具備真實的資產管理功能和合理的商業目的,而非單純為規避投資范圍、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而設。
二、 架構核心:組織形式與主體選擇的重估
《資管新規》強調了不同類型產品的監管一致性,促使管理人重新評估傳統架構的優劣。
- 合伙型基金仍為主流,但協議條款需精細化。有限合伙制因治理靈活、稅收透明等優勢,仍是實業投資的首選載體。《資管新規》后,合伙協議中關于收益分配、虧損承擔、管理職責、信息披露(特別是凈值披露)的條款必須設計得更為嚴謹和透明,以符合凈值化管理和消除監管套利的精神。
- 公司型基金的吸引力可能上升。對于投資周期長、追求穩定治理結構的戰略性實業投資,公司型基金因其清晰的法人治理結構(股東會、董事會)和股權穩定性,在長期投資和與被投企業整合方面可能更具優勢,且更易于滿足部分機構投資者(如保險資金)的內部風控要求。
- SPV(特殊目的載體)運用的合規化。在實業投資中,為特定項目設立SPV(如有限責任公司)進行持股和管理是常見做法。需確保SPV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(如風險隔離、便于投后管理、滿足特定地域政策),其資產負債應能被清晰穿透核查,避免成為隱匿風險或違規操作的“殼”。
三、 運作關鍵:投資范圍、流程與風控的適配設計
實業投資具有非標、周期長、投后管理深等特點,架構設計必須服務于投資策略的有效執行。
- 明確并堅守投資范圍:基金合同或合伙協議中關于投資范圍、投資策略、投資限制的約定必須清晰、無歧義,并嚴格執行。特別是對于“明股實債”等《資管新規》重點規范的行為,在架構設計與合同條款中應徹底規避,轉向真正的權益性投資。
- 構建高效的決策與投后管理架構。實業投資往往需要基金深度參與被投企業治理。可在基金層面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,并設計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、監事、高管的機制。考慮設立專門的投后管理團隊或咨詢委員會,其職責、權限與基金管理人的責任邊界應在法律文件中明確界定。
- 建立全流程風險隔離。通過合理的架構設計,實現不同項目之間的風險隔離(如采用獨立投資組合或平行基金模式)、基金資產與管理人自身資產的隔離,以及運營風險(如通過外包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責)的防范。
四、 退出安排:流動性管理與退出渠道的多元考量
《資管新規》對產品期限匹配的要求,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審慎地規劃退出。
- 期限匹配原則:基金的整體期限設計必須與底層實業資產的退出周期相匹配。對于回收期較長的基礎設施、高新技術等實業項目,應設立足夠長的基金存續期,并設置合理的延期權條款,避免出現短期資金投向長期資產而引發的流動性風險。
- 設計靈活的退出路徑架構。除傳統的IPO、并購、股權轉讓外,可考慮在架構中預留通過資產證券化、協議轉讓給后續基金(S基金)等多樣化退出接口。對于投資于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實業資產(如產業園、物流設施)的基金,可探索設計“持有+運營+證券化”的復合型架構。
- 分配機制的合規與優化。收益分配條款需徹底摒棄“固定收益、預期收益”的表述,完全采用“按份額比例分配”或“按約定比例(扣除管理人業績報酬后)分配”的浮動收益模式。分配頻率、順序(如“先回本后分利”的瀑布條款)等需清晰約定,并符合凈值化管理的信息披露要求。
《資管新規》的落地,并非單純限制,更是對私募基金行業專業化、規范化發展的積極引導。對于聚焦實業投資的私募基金而言,其產品架構設計正從以往偏重稅務籌劃和靈活性,轉向合規性、風險隔離、運營效率與長期戰略價值的綜合平衡。管理人在設計架構時,應秉持“業務實質驅動架構,合規風控護航架構”的理念,在監管框架內進行創新,從而設計出既能有效服務國家實體經濟戰略,又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,同時實現自身穩健發展的優質基金產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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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23 14:23:32